关于2007年下半年办理丢失证书补发工作的通知
(发布时间: 2007-10-9 15:08:00 来自: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)

关于2007年下半年办理丢失证书补发工作的通知

2007年9月15日前,在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办理丢失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职(执)业资格证书补发手续的考生,请您于2007年10月22日、23日(8:30--16:30),持以下证件办理新证书领取事宜:
 
  1、本人身份证(护照或驾照)原件;
  2、资格考试登记表(入档表)原件;
  3、证书工本费7元/本。
  注:会计、经济、卫生等专业无资格考试登记表的人员,须携带符合当年报考条件的相关证书及职称证书。

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
二○○七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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